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夫妻一方有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夫妻一方有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吗要看是什么情形下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二、关于夫妻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割与财产分割都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共同债务进行的,一方的财产和债务都是不可以进行分割的。有关一方债务的认定是离婚债务分割中的难点,涉及一方债务的认定一般是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违法犯罪导致的债务是不可以进行分割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银行可以倒闭吗?
      银行可以倒闭吗?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启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这一工作之所以停顿,是因为2009年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危机爆发后......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土地在我国虽然是属于国有资源,但是政府在规划和使用土地的时候
      土地在我国虽然是属于国有资源,但是政府在规划和使用土地的时候都是有着一定的计划的。最起码土地必须能够保障我国公民的住宅建筑用地的需求,而且国......


·刑诉法鉴定人旁听是否属于强制的
      我国刑事法庭针对那些允许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或者相关的媒体人都可以进入法庭旁听。而有些特殊案件当中会涉及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当中的工作人......


·寻衅滋事到现场没动手有罪吗?
      寻衅滋事是一种情节恶劣,破环公共秩序的一种行为。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详细作出了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处罚。但是,您可能不禁会问,那要是寻衅......


·婚后买的房产但名字只有一个人的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的房产但名字只有一个人的属于共同财产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


·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
      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


·专利法第36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专利法第36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专利法》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


·农村宅基地什么情况下能被无偿收回?
      一、宅基地能用多少年?农村宅基地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由......


·什么情况不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关,在工作签订时就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劳动法中更多的规定是来让劳动者享受更多的权利,而让用人单位承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