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增加诉讼标的申请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增加诉讼标的申请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增加诉讼标的申请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二、发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民事诉讼需要到哪个法院起诉?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之一必须有清晰的标的,这也是双方起诉的焦点。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款、债务债权等。等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可以申请增加诉讼标的,如果是财产性的,还应该根据增加的标的额补缴诉讼费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未实缴的后果有哪些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未实缴的后果有哪些?1、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一、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


·安置房是政府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房是政府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是对在政府进行城市规划过程中产生的被拆迁户所享受的有一定优惠的政策性住房。随着居住要求的变化,对......


·代持股协议可以撤销股权转让吗
      股权的转让权是委托方进行的,受托方没有权利撤销。即代持股协议不可以撤销股权转让。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现实生活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人有权要求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人有权要求赔偿?即哪些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会受伤的人有行人、乘客、驾驶人,因交通......


·公民报警需要什么证据?
      一、公民报警需要什么证据?公民报警是不需要证据的,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或者拨打报警电话进行。报警指因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醉驾最严重的处罚是什么?
      醉驾最严重的处罚是什么醉驾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6个月拘役,如果醉驾造成事故,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恶劣行为,应当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刑
      个人信息泄露后给我们带来的生活影响是非常严重的,简单的只是打乱生活的节奏,严重的会导致我们的个人权益受到损失,而且当前这种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有多少
      在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从事的工作并不是很满意后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因为一些原因与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也应该对职工解除赔偿。有很多......


·一、长春二手房买卖中买方承担哪些税费?
      一、长春二手房买卖中买方承担哪些税费?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各类税收共有8种,包括......


·侵害名誉权司法解释2023规定是怎样的?
      侵害名誉权司法解释2023规定是怎样的?一、侵害名誉权司法解释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名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