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金钱赔偿
  
  所谓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形式。
  
  国家赔偿法把金钱赔偿规定为主要原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1)金钱赔偿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任何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也无论是对人身权或对财产权的损害,金钱赔偿都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
  
  (2)金钱赔偿便于操作。金钱赔偿一般都有固定标准,便于实施,可以避免双方因标准不一达不成共识而难以实施的可能。正因为如此,金钱赔偿在国家赔偿方式中居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返还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如果原物是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以同种类的物品赔偿,当事人不同意的,只能金钱赔偿、不能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在返还财产时,如果财产在失去控制期间有孳息物的,应一并返还。
  
  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违法采用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剥夺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制裁措施,当处罚行为被认为违法时,即应返还受害人的财产。
  
  2、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行政机关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是给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时,便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犯,行政机关应当返还征收的财物和摊派的费用。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如人民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制裁措施,当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的罚金、没收的财产应当返还。
  
  4、国家机关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如果被侵害的财产尚未灭失,应当返还,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返还财产这一赔偿方式,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财产还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灭失,返还财产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原物是经过特定化的种类物,例如是一台电视机,但该物已经被损坏,经受害人同意,可赔偿其另外一台价值相当的电视机,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则只能给予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是国家赔偿方式中的一种例外,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时才适用。如果原财产虽然存在,但被运往外地或下落需要查找时,则不如用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3、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而应以金钱赔偿。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使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赔偿方式,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限制非常严格。因为恢复原状可能会牵扯国家工作人员过多的时间、精力,影响行政效率。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的情况下才适用此种方式。
  
  一般来说,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有可能恢复原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除上述三种赔偿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的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其仅适用下列侵权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一般是针对于因国家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使公民受到了损害而所给的赔偿,我国的赔偿一般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给予不同方式的赔偿,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所以,犯了错就应该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一、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


·行贿款物处理就否需要追缴?
      一、行贿款物处理就否需要追缴?受贿人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的款物需要进行追缴的。缴受贿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刑法总则的规定,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


·杭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对于在杭州工作的小伙伴来说,除了对工资格外关心外,还应该对五险一金有所重视。在杭州看病就医,购房租房的时候都能用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个......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送达对方的过程有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送达对方的过程有什么规定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送达对方的过程有什么规定1、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一)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过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过程是怎样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一、主要审核环节简介(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车祸轻伤一级怎么赔偿?
      车祸轻伤一级怎么赔偿?车祸轻伤一级的赔偿是按照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来进行赔偿。交通事故诉讼中,交通事故轻伤由......


·离婚房产减名字吗,要办理哪些手续?
      不少夫妻都追求有一套自己的房产,有了自己的房子,好像生活才能更有保障,所以在买房时会写上夫妻两人的名字。但是当各种原因引起两人离婚,就会出项......


·继承人如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继承人如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一、继承人如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


·两套账的公司能去吗
      不能。企业内外两套帐就是做假账,会计做两套账是因为对会计本身有一定的风险,被查出来后依据偷税的金额处罚款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假账即虚假财务会......


·社保中断具体有什么影响
      公民缴纳的社保一般至少要求连续不断的缴纳15年,这样再退休的时候,才能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社保中断。但很多公......


·录音证据可以推翻协议合同吗?
      录音证据可以推翻协议合同吗?录音证据可以推翻协议合同,有欺诈或者通过强制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只要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可以取消合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