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是什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还有一种长期诉讼时效为《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此种情形诉讼时效为3年。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三、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四、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整体来说,围绕着诉讼时效有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是需要诉讼活动人有最基本的了解的。诉讼时效原本就是要提醒我们,维权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主张自己的诉求,人民法院也不是何时何地都会受理当事人所提出来的请求的,遇到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也是可以延长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个人独资企业怎么变更法人
      独资企业就是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投资者本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本人就是企业的负责人。独资企业由投资者个人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


·误工费的标准是根据什么确定?
      误工费的标准是根据什么确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


·如何判定是否造成专利侵权?
      如何判定是否造成专利侵权?一、如何判定是否造成专利侵权“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的要件1、存在有效的专利权2、发生了法定的侵害行为3、所......


·一、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一、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违反附随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吗?
      违反附随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吗?不可以,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


·打架被拘留会有案底吗
      打架被拘留会有案底吗一、打架被拘留会有案底吗打架被拘留分两种情况,一个是行政拘留,一个是刑事拘留。如果打架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同居财产处理是怎样的
      非法同居财产处理是怎样的?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


·国家征收果园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收果园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国家征收果园补偿标准是什么果园的征收补偿标准主要是:1、土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2、附着物补偿:果园中间种......


·工伤以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要求赔偿可以吗?
      我们的生活存在着很多关系,有朋友关系也有家庭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统称为社会关系,其中有一种社会关系及劳动关系是您走入社会时的普遍存在的......


·一、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怎么分割财产?
      一、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怎么分割财产?不论是男方提出离婚,还是女方提出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原则上都是一样的,即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分割,没有约定的按......


·私募基金募集制度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制度是怎样的私募基金募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