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盗墓大盗被判刑可以提出缓刑请求吗?

一、盗墓大盗被判刑可以提出缓刑请求吗?
  
  盗墓大盗被判刑可以提出缓刑请求,根据《刑法》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累犯不可以适用缓刑。”偷盗死者的尸体或者侮辱死者尸体的行为,当事人就会被判处小于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盗墓的行为尸盗取有相当价值的文物的,譬如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的研究价值的坟墓和文化遗址,那么就会被判处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就会被判刑小于3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会被处罚相应的罚款。还有一个处罚是最严重,就是被判处大于10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会要求处罚相对的罚款或者没收盗墓者的所有财产。如果是属于以下的情况就会被判处这个相对严重的处罚。
  
  第一:盗墓者所盗取的坟墓被确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盗墓者是这个盗墓集团的领导首要人物。
  
  第三:盗墓者不止一次并且多次做出盗墓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偷盗古代的坟墓或者古遗址并且偷取了有价值的文物又或者是在盗取文物的过程中造成珍贵的文物形成严重的损坏。关于同伙从犯会被判处多少年的问题,如果是盗墓集团中的一份子,有共同参与盗墓行为那么就需要根据盗墓案件的性质是什么,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有减轻处罚等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来定夺。
  
  二、盗窃罪数额标准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墓者一般都是想窃取那些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由于此种行为的社会风气不好,故而盗墓者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对于那些盗墓侵犯了尸体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此时,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被盗墓者的家属。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怎么在网上查询个人社保信息
      怎么在网上查询个人社保信息到北京社保网注册以后就可以查询,或者使用社保卡到社保中心刷卡查询即可,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卡号和单位账号到北京......


·丈夫涉嫌重婚女的会判刑吗
      丈夫涉嫌重婚女的会判刑吗?女的也有可能会被判刑,【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我国......


·学生宿舍斗殴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宿舍斗殴学校有责任吗?现在有很多的住校生,宿舍矛盾是大件需要多加关注的一个方面,一点的矛盾甚至会产生校园暴力。如果学生在宿舍内斗欧学校......


·寻衅滋事罪好久可以取保候审?
      现实生活中,总是会有这样那样的人,他们无中生有,挑衅滋事继而会引发一系列的事故。法律对于故意挑衅滋事同样是以罪论处。滋事挑衅罪是否可以取保候......


·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一)工伤鉴定申请表;(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收回的情形主要是:(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批捕后的取保候审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一、批捕后的取保候审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


·女方争得抚养权男方怎么探视
      女方争得抚养权男方怎么探视?男方探视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包括次数,都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


·一、夫妻离婚不分割房产可以吗?
      一、夫妻离婚不分割房产可以吗?可以分别处分财产,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可以在以后分割。还未分割的房产也可以不分割,离婚协议中,就双方现在......


·债权债务补偿的方式是?
      债权债务补偿的方式是?债权债务清偿途径就是指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1)正常途径: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


·破产清算组人员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破产清算组人员的条件具体是什么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