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是指以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即被告就原告,也就是说原告遇到了特殊案件,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
  
  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的一共有七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注意:这两类案件我们强调的是身份诉讼。如果这两类人提起的是财产案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则适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这两类案件强调的是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提起的诉讼,不仅仅包含身份关系的诉讼,也包含财产关系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死法条)
  
  (6)根据《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①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如果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的,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起诉的,通常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要求原告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作为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大概存在七种情况,此时往往就是被告就原告,也就是允许原告到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被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刑事诉讼近亲属包括了哪些
      刑事诉讼近亲属包括了哪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


·抑郁症能请长假吗
      可以请病假。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


·商标到期抢注时间界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商标到期抢注时间界定的依据是什么?商标到期后还未满六个月的,其他企业申请注册类似商标就属于抢注。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


·团伙网络诈骗五万元怎么处理?
      团伙网络诈骗五万元怎么处理?网络诈骗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尤其是在团伙作案的情况下,犯罪人可以分布于多个地方,平时四处寻找受害者,......


·婚内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内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的规定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的规定1、合同没到期,合法辞退根据我国立法可知,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所规定的情形,......


·社保该怎么办理补缴
      社保补缴的办理方法:1.填写好社保申请书,带上身份证和免冠一寸照片两张。2.缴纳社保费,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


·一、个人财产原始取得?
      一、个人财产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


·诉讼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诉讼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


·一、重婚行为重婚罪私生子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一样吗?
      一、重婚行为重婚罪私生子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一样吗?重婚行为重婚罪私生子与婚生子女的权利是一样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的1月1日实施)第一千......


·人民法庭职责有哪些,人民法庭有什么职责
      人民法庭职责有哪些,人民法庭有什么职责在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问题的时候,在我国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判决,而此时就会根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