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单务无偿实践合同之间的关系

单务无偿实践合同之间的关系 一、什么是单务无偿实践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如《民法典》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方承担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仍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无偿实践合同、有偿合同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如果说一切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实践性合同,那么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任何区别。由于“实践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偿合同成为单务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例作一简短分析。在我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合同、实践性合同。无偿借款合同双方无对待给付关系(即无对价给付关系),自然不能成为双务合同。有偿借款合同的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它使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对价给付行为成为使合同生效的“成约行为”,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行为”。
  因而,有偿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合同抗辩制度。有学者认为:“一个契约的法律性质究为双务契约与否,应就其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否负有互为给付关系而定,不应因其是否为要物契约而受影响。依传统见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规定:”租赁,因租赁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则租赁契约亦将成为片务契约矣!此种思考方式纯从形式而立,忽略于互为给付的实质上关系,是否妥适,不无研究余地。“鄙以为,倘若不将双务合同的区别标准定位于是否对价义务关系,而定位于是否对价给付关系,则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本质区别。因为,对价即代价。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代价。于是乎,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是合同的抗辩毕竟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所有的双务合同亦均为有偿合同”这一命题则可以成立。因而,双务合同可适用有偿合同的一切规则。三、单务合同的含义既然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立概念,既然双务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存在对价义务关系,那么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单务无偿实践合同的知识,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无偿实践合同是单务合同,也并不是所有的有偿合同就是双务合同。双方无对待义务关系的合同就可以成为无偿实践合同,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合同诈骗罪怎么量刑,有哪些标准?
      当自然人或单位采取虚构合同事实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的,往往就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那么......


·后车追尾前车有责任吗,一般追尾怎么处理?
      后车追尾前车有责任吗,一般追尾怎么处理?一、后车追尾前车有责任吗追尾前车有责任吗,追尾前车一般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1、后车撞行驶......


·股东变更的时间是多久?
      股东变更的时间是多久?一、股东变更需要多久其实,股东变更所需要的时间并不久,只要手续齐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可办理股东变更。二、股东变......


·一般民事诉讼律师费用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民事诉讼律师费用标准是怎样的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地提高,所以需要诉讼至法院解决的争议也就相对以前要多了。但因为当事人......


·民事案件可以驳回再审的几种情况
      民事案件可以驳回再审的几种情况一、民事案件可以驳回再审的几种情况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


·领证必须婚检吗?
      领证必须婚检吗领结婚证不需要婚检,我国目前登记结婚已经取消强制婚检了,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旧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


·故意伤害与轻微伤有何关系?
      故意伤害与轻微伤有何关系?故意伤害与轻微伤没有直接关系,根据《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必须要造成他人人身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程度的,才......


·刑法修正案九校车违法详细规定是什么?
      由于近年来不法校车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造成了太多的惨剧,无数幼小的生命自此离开了,为了打击犯罪,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前段时间,国......


·车祸撞死人 对方全责 怎么处理
      车祸撞死人对方全责怎么处理一、车祸撞死人,对方全责,怎么处理车祸司机无责任的话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虽然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也是由......


·一年以上未签劳动合同辞职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二手房贷款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二手房贷款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1)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