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合同纠纷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纠纷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赔偿的情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上述十二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具体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在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主要包括:(1)自动离职。即劳动者以擅自离职、违约出走、不辞而别、跳槽等方式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故意失踪。即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
  
  
  2、违反保密条款。《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3、违反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若违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得多头就业。
  
  
  (三)、《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就下列情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劳动者必须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担责。
  
  
  (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赔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理由是: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②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该项权利的放弃;③在我国,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1、用人单位损失额确定后,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四、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综上,如果雇员违反协议保密义务并且难以计算雇主的损失,则赔偿是雇员因违约而在违约期间获得的利润;
  雇主将承担不正当竞争,以便雇主调查违反雇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支付行动的合理费用。雇主可以就劳动者所承担的清算损害赔偿或工人在其他名义上违反合同以赔偿,清算损害赔偿和违反合同责任的义务与工人达成一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构成重婚后离婚还是重婚罪吗
      一、构成重婚后离婚还是重婚罪吗?重婚离婚后还是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87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2......


·隐蔽工程质量评定约定内容是怎样的?
      隐蔽工程质量评定约定内容是怎样的?现如今,中国在整个世界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一个国家,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迅速,所以在这个世界来说,也是有一定......


·刑事诉讼规定由什么批捕
      一、刑事诉讼规定由什么批捕?我国把批捕权是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


·积极参加者如何认定
      积极参加者是指在参加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即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根据刑法规定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是否......


·在离婚的案件中因为出轨而离婚的时有发生
      在离婚的案件中因为出轨而离婚的时有发生,但是出轨方起诉离婚的并不多,都是受到出轨的痛才会起诉离婚的,那么出轨方起诉离婚会判刑吗?这个问题我们......


·遇到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办
      遇到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办朋友欠钱不还,对于已经将钱借出去而对方到期不还钱的,提出以下建议:(一)到期直接开口到期没有还债的朋友,有可能是没有能力......


·需要注意的彩礼返还问题有哪些
      生活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需要具有法定的情形,否则的话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而在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注意,究竟这......


·不良资产抵押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不良资产抵押中要注意什么问题一、什么是银行不良资产?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


·我国的家庭关系自古以来就错综复杂
      我国的家庭关系自古以来就错综复杂,因为以前没有实行计划生育,大多数家庭的子女不止一个,这样牵扯到老人的赡养、遗产等问题就容易引起诸多纠纷,为......


·借条上可以定滞纳金吗?
      借条上可以定滞纳金吗?借条上可以定滞纳金,滞纳金应是利息,只要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36%就可以得到支持。民间称呼的高利贷,其年利率往往高于36%,也......


·承兑购销合同范本
      承兑购销合同范本承兑购销合同甲方:滨州市枫盛商贸有限公司乙方:滨州市荷塘渔村餐饮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