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单位如何登报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一、单位如何登报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单位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但又有前提条件,我们在正文中会详细说明。二、 相关法律依据据相关法律规定,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第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第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第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最终判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劳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员工触犯单位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执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单位有权开除。但如果员工长时间旷工不能亲自下达离职通知书的,应当先采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确认对方签收即代表解除成功。如果直接送达和邮寄都没有接收到的,就可以采用登报的方式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绝对控股公司法中和相对控股的区别
      绝对控股公司法中和相对控股的区别是什么企业在成立的时候,一般大多数的企业都是有一定数量的股东构成的。相信这一点您在影视剧中和生活中都是非常熟......


·入室盗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入室盗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


·一、未婚先孕抚养权归属怎么确定?
      一、未婚先孕抚养权归属怎么确定?未婚先孕由于不是合法夫妻,所以可以不需要法律调解直接分开。而关于未婚先孕孩子的抚养权,一般2周岁以下有女方抚......


·发现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发现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怎么计算?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


·已付房款一倍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于什么情况?
      已付房款一倍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于什么情况?已付房款一倍惩罚性赔偿金主要适用的情形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夫妻要离婚孩子抚养费会怎么判
      夫妻要离婚孩子抚养费会怎么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


·产品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1、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投资公司法人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投资公司法人责任是什么?法人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您可能对于法人这个概念都不是很陌生,但是在我们的现实......


·索贿不追究行贿人的责任吗?
      一、索贿不追究行贿人的责任吗?索贿追究行贿人的责任,不管是行贿还是受贿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


·试用期员工主动离职工资应该支付吗
      劳动者在试用期三天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


·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
      在我国宅基地作为农民自有住房的相应土地,我国对这类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全面。这类土地一旦出现纠纷后,相关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进行解决这类事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