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离婚孩子抚养费会怎么判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6、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9、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0、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二、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既然父母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是可以的,并且是有条件的,那么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到底是什么呢?从法律角度来说,不给抚养费其实就是免除支付抚养费。至于如何免除抚养费,其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夫妻协商解决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二)向法院起诉解决
但是,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那么法院会怎判决呢?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需要提醒的是,不给抚养费免除的是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没有免除抚养义务。父母如果有能力抚养子女,就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果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并不能就还在抚养的问题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也是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官在准许夫妻离婚的同时,也就会对孩子抚养费一并作出处理。而此时,法官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往往就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状况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等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有限责任股东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责任股东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是什么?第一、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股东(入股人)只需......
·对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复议吗?
对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复议吗?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
·一、协议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协议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
·拟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拟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在债券偿还期内可以用于交换的一种债券。而债券的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非公开的发......
·三次起诉离婚诉状范文的撰写需要注意什么?
虽然在当今社会,协议离婚以其便捷性变得流行;但对于离婚双方纠纷较多的,起诉离婚还是首选。可是,仍然有很多人对于起诉离婚状的相关内容都不太清楚......
·肇事逃逸后积极赔付会判刑吗?
肇事逃逸后积极赔付会判刑吗?肇事者逃逸被抓积极赔偿,本来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积极赔偿,所以法律上应尽可能的减刑!由交警勘察完现场后、询问各方当事......
·一方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方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割一方有外遇如果是属于法律规定上的重婚、同居的行为,大致上会平均分割,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一般与特殊是一对哲学上的词语。哲学上亦称之为一般与个别,其实,这里的个别就是特殊,别无它论......
·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进入到司法审判阶段的话,对于被告方和原告方来说,肯定都会聘请辩护人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辩护人在进行辩护的时候肯定会自己的当事人争取......
·一、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驾证人会怎么样?
一、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驾证人会怎么样?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驾证人会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帮助整个公安机关来完成调查取证,醉驾证人询问笔录是能够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