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民法典财产分割孩子有份吗?

一、民法典财产分割孩子有份吗?离婚财产分割时,与孩子没有直接关系,孩子不参与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是不参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男女双方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认定,不承担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抚养方支付规定标准的抚养费,如果对方拒绝支付的话,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赔偿和司法强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未婚同居流产后能否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1992年2月起,法院受理因为同居产生的抚养及财产纠纷案件,不受理请求解除......


·公司注册地跨省变更需要哪些步骤?
      公司注册地跨省变更需要哪些步骤?公司地址变更是公司一项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流程如下:办理程序1、申请营......


·离婚诉讼能延期开庭吗?
      离婚诉讼能延期开庭吗可以延迟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二手房过户多久能拿到房产证一般二手房在过完户之后
      二手房过户多久能拿到房产证一般二手房在过完户之后,房管局会给你一个取件单,上面有具体的领取二手房房产证的时间,有的地方是7到10个工作日,长的也......


·各位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卖方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此时
      各位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卖方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此时由于房产只有一套,也就意味着,只有一个买家能够最终获得房产所有权。那么对其他买方......


·麻将一般都是老年人退休之后
      麻将一般都是老年人退休之后,业余生活的首选,不仅能够排遣寂寞还能够活动脑筋。近几年,麻将也成为各大聚会的娱乐首选,也有很多人以此为机在麻将桌......


·一,劳动仲裁被辞退证据需要哪些
      一,劳动仲裁被辞退证据需要哪些(一)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要立即要求其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盖有公章),否则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即使......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一、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


·农民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哪些?
      农民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哪些?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一定土地面积的使用权时,处于某种利益的需要,可以将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吗?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吗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区别
      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区别是怎样的(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