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二婚没有结婚证财产怎么分配?

一、二婚没有结婚证财产怎么分配?
  
  
  1、按同居关系处理,可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购房合同内容和签字的人是谁,出资状况如何,产权证上名字是哪一方。根据此才能确定是否有权,即:出示出资证明要求分割房产。
  
  
  2、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对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协议的,直接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分割,具体而言就是按双方的出资额来分割。当然个人财产就归个人自己所有,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怎么分割需要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确定。
  
  
  3、房屋,房产归属持有房产证一方。财产,财产及物品的持有归属权一方。协商不成,准备好证据材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5、如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6、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无结婚证分财产所需证明
  
  
  1、出示同居证明
  
  
  2、出示自身的收入证明,证明自己有经济条件购买房产等同居后财务。
  
  
  3、出示认购房产的出资证明
  
  
  有些人在结束第一段婚姻关系之后,由于对婚姻不信任,所以在开始一段新的恋情之后,并没有迅速的领结婚证,但是仍然和对方生活在一起,这个时候如果分手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话,应当按照同学的关系来进行处理,这和之后财产分割是存在差异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解除同居财产能如何分割
      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从解除同居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都比较麻烦,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具体来说,解......


·去法院离婚能否缺席判决
      去法院离婚能否缺席判决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起诉谁?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起诉谁?如果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入院治疗不能够正常工作的,肇事者还需要赔偿给受伤者一定金额的误工费用,如果双方可以进行沟通......


·擅自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单位损失吗?
      擅自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缴纳违约金。如果是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多报算不算违法?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多报算不算违法?误工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治疗来恢复健康,这就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


·赠与过户是否需要缴纳的费用
      需要缴纳费用。一.营业税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房屋赠与税费涉及哪些方面,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一、北京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北京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


·离婚后男方再婚有孩子前妻抚养费还需要给吗?
      离婚后男方再婚有孩子前妻抚养费还需要给吗?要给;1、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


·个人代理商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为其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出现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被侵害一方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


·发生交通事故时
      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发生车祸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比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故障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交通......


·法律对借款违约金上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借款违约金上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人们在需要钱的情况下选择借贷,同时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超出还款期限就会成为违约方,需要向对方交纳违约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