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申请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申请书如何编写?

一、申请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申请书如何编写?
  
  申请书(申请确定监护人用)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指定×××为×××的监护人。
  
  事实和理由:
  
  ×××因对……(原指定单位)指定担任×××,……(写明被监护人的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所)的监护人不服,向你院提出异议。
  
  ……(写明申请撤销指定监护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指定意见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就城镇居民而言,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从以下人员中依顺序指定: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按以下顺序指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还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并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对于居委会申请监护人如何指定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对于没有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来说居委会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
  
  以上则为申请监护人的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以上内容,主要是需要指定申请的原因、现状等信息,通过申请书的描述,可以使对方能够知道现状,以此来确定是否允许其为监护人,这种申请方式多为法定监护人类型,申请成功之后,其将负担监护对象的生活保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财产的纠纷哪些能起诉
      ??生活中,不少离婚夫妻会在财产分割上面产生纠纷,而此时当事人想到的解决方法就是向法院起诉。只能说对大部分的离婚财产纠纷来讲,诉讼确实是一个不......


·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几级标准区分?
      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几级标准区分?一、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几级标准区分?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


·一、劳动合同没写明岗位职务是否违法?
      一、劳动合同没写明岗位职务是否违法?劳动合同没写明岗位职务不违法,但不够规范。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


·担保法规定专利权可质押吗
      担保法规定专利权可质押吗?专利权可以质押,《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该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


·整容失败到哪做医疗事故鉴定
      整容失败到哪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场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中有着详尽的规定,区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顾名思义是由当......


·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能否放弃抚养义务
      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能否放弃抚养义务一、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一)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承担抚养......


·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1,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2,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


·租赁房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凡是在外生活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知道,租赁房屋需要签订合同,这也属于财产租赁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在租赁房屋合同的内容上,和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有......


·律师见证的遗嘱最具法律效力吗
      律师见证的遗嘱最具法律效力吗一、律师见证的遗嘱最具法律效力吗?律师见证的遗嘱不一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律师不会审查遗嘱中的财产是否为立遗......


·一、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偿多少?
      一、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偿多少?广东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不是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车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交......


·民事诉讼一般多长时间?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一般多长时间?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当我们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我们总想着尽快结束案件的审理。因为总觉得有民事诉讼在身会显得诸多的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