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租赁房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凡是在外生活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知道,租赁房屋需要签订合同,这也属于财产租赁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在租赁房屋合同的内容上,和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有所不同,这种特殊性具体体现在哪里呢?在这里,我们将从几个方面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租赁房屋合同的几种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房屋租赁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房屋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1、合同主体
  
  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2、房屋状况
  
  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休现。/2、租赁期限
  
  3、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
  
  4、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5、租金支付
  
  租金是房屋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而付给出租人的报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对价。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限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6、房屋修缮
  
  为保证租赁期间房屋一直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双方应对租赁期间房屋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加以约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综上可知,租赁房屋合同根据用途和期限分为不同的几种类型,在拟定合同时,其内容包含合同主体、房屋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支付、房屋修缮和违约责任,这些详细的条款规定不仅是为了践行合约精神,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主动离职是否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主动离职是否可以领失业保险吗?一、主动离职是否可以领失业保险吗?本人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1、具备下列......


·哪些情形属于监视居住的有碍侦查
      哪些情形属于监视居住的有碍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一般意外伤害指哪些2023
      一般意外伤害指哪些意外伤害:包括意外、伤害两层含义,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意外是因,伤害是果。意外的定义包含四个关键要素:1、非本意的(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如何处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如何处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如何处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


·投标保证金有最低限制吗?
      一般说来,如果招标和投标涉及的金额比较大的话,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投标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那么投标保证金有最......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条文的内容是什么?
      现在我们出行的交通工具比较多,包括汽车、飞机或者是船只等等,这些交通工具需要自觉的爱护,但是还是会发生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这些行为就有可......


·单位必须发工资条吗?
      单位必须发工资条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


·抢注他国商标是否合法?
      抢注他国商标是否合法?抢注国外商标不合法,但构成侵权行为。抢先注册驰名商标较之抢先注册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在我国相关......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构成诽谤罪。按照法律构......


·二手房过户费怎么计算
      二手房过户费怎么计算1、契税:缴纳人:买方;房屋面积90平米以下(首套房):缴纳房款的1%;房屋面积在90-140平之间(首套房):缴纳房款的1.5%;房屋面积......


·入职半年离职后还能重新入职吗?
      入职半年离职后还能重新入职吗?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重新入职的,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就可以。当然,如果原来在该单位工作时的表现不好,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