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婚后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一、婚后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是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个人债务的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包括:(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可以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就是看该笔债务是否适用于家庭生活的,只要确认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就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让其中一个人来偿还。其实在结婚以后,家庭生活的本质可能就是有些索然无味的,夫妻两个人在很多事情上如果能够相互理解,就类似于夫妻共同债务,很多婚姻不尽然就一定要走到离婚的地步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婚姻aa制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婚姻aa制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婚姻aa制离婚时财产分配不需要分配,若是aa制夫妻想要分割财,应当由双方协定解决,一般按照AA制的协商进行分隔。同一......


·诽谤罪怎么取证
      诽谤罪怎么取证一、诽谤罪怎么取证诽谤罪的证据类型: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关于诽谤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针对这类犯罪的特殊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工作中介要赔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作中介要赔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


·小产权房可以贷款吗,小产权房怎么贷款?
      因为小产权房很火热,所以很多人手上的房子都是小产权房,由于需要资金,有很大一部分人都会拿房产证去抵押贷款,那么小产权房能贷款吗?小产权房怎么贷......


·公司偷税漏税主要谁付法律责任
      公司偷税漏税主要谁付法律责任公司偷税漏税是属于单位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领导者来承担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债权转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债权转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条件?一、债权转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


·2023公司注册资本规定是怎样的?
      2023公司注册资本规定是怎样的?一、公司注册资本规定是怎样的?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注册时注册资金无需一次性全部缴纳,关于注册资金的具体鬼打鬼如......


·当机动车与电瓶车相撞的时候
      当机动车与电瓶车相撞的时候,不管是谁的责任,机动车一定摆着息事宁人的态度,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以免受到更大的金钱损失。相关法律:《道路交......


·我国对社会人口的管理尤为严格
      我国对社会人口的管理尤为严格,相关的超生人员需要交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平衡我国的人口压力,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类费用的支出......


·法庭调查按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