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休息日工资谁支付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休息日工资谁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1)正常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则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和提供。2)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其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直接承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二、单位在劳务派遣中有何责任?1、用人单位在“正向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正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需要接受劳务派遣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待遇标准等,再由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甄选合适人选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正向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均由派遣机构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主体的法定义务。2、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目前,“逆向劳务派遣”在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大量存在,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集中地。“逆向劳务派遣”又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用人单位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此种情形下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假派遣。此种情形的逆向劳务派遣,由于劳动关系的唯一性,且用人单位“逆向派遣”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劳动者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该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种类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后,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此种情形下,因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依法终结,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应由派遣机构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用工主体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用工主体的法定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对逆向劳务派遣后的用工行为承担劳动法所规定法定义务的关键前提是:解除或终止此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也就是说,没有需要派遣的职工不可能就是属于没有收入的这种状态。形成劳务派遣,本身派遣单位也要从中抽取一定的报酬,所以没有劳务派遣还是恢复和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关系当中,劳动者本身是属于中间的位置,和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性质是不一样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肇事逃逸后积极赔付会判刑吗?
      肇事逃逸后积极赔付会判刑吗?肇事者逃逸被抓积极赔偿,本来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积极赔偿,所以法律上应尽可能的减刑!由交警勘察完现场后、询问各方当事......


·购车合同超期违约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购车合同超期违约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现在车辆越来越多,很多人在4S店购买车辆后,签订购车合同,但是合同到期后还没有提到车,这种事件频频发生。购......


·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一、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盗窃金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需要办理公证遗嘱在哪办理
      公证遗嘱在哪办理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注册公司执照需要什么资料 ?
      注册公司执照需要什么资料?一、注册公司执照需要什么资料首先,公司内部先确定法人和股东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


·国家征收土地怎么计算公式的?
      国家征收土地需要向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使用人给予一定的赔偿,赔偿的内容包括像土地、青苗、附着物等东西的赔偿。所以这个就涉及到不同的赔偿标准以及赔......


·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流程是怎样的?一、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流程是怎样的?离婚按揭房取得房产证的,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


·土地使用权用地主体的含义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用地主体的含义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使用的一种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主要是把土地进行转让,出租等方式来......


·著作权的取得途径有哪些呢?
      著作权的取得途径有哪些呢?著作权又叫做版权,有时也叫做复制权,伴随社会的进步及艺术、科学技术等的发展,作品的类别越来越多,保护作品及作者的......


·如何避免非法集资陷阱?
      一、如何避免非法集资陷阱广大投资人最好做到五个“不”:一是对“高息”诱惑不动心,过高的利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二是对企业“实力”不崇拜,从发......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承担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承担生活中,夫妻的债务分为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两种,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离婚也不能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