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提交的主要材料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2、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相关的证据材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是在刑事案件审判的同时展开民事部分的审判,两个案件是同时进行的。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而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自己起诉。一般来说,你起诉的法院就是那个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法院。 案件到了检察院之后你作为受害人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了,搜集证据,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递交给检察院也可以递交给法院。也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一般在法院都有个民事起诉状的范本,上面都写好了的,填上你的个人信息之类,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电话,家庭住址。起诉的原因和请求之类的。不会写的话可以去法院问问 会有人告诉你怎么写的。一般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官会同时审理附带民事案件,不会另外组成审判庭。程序和民事诉讼一样。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有明确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受害者只需要掌握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和应该提交的材料,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递交的机构这几方面的法律知识就可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肯定不会先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的,但是在刑事责任审判完毕之后,法庭即刻就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一块进行审理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成都性功能司法鉴定多久出结果?
      成都市民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后,会导致人身伤害的发生。作为男性,有可能伤及到骨盆,影响性功能。为了确定伤残情况,为索赔提供依据,当事人要进行......


·企业上市条件都有哪些?
      企业上市条件都有哪些(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


·如何打离婚官司,打离婚官司请律师花多少钱?
      当今社会,离婚的夫妻越来越多,而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由于孩子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这个时候就只有打官司来解决了。那你了解该如何打离婚......


·每个人都有犯错的经历,但是个人的错误对别人不见得有多大的影响
      每个人都有犯错的经历,但是个人的错误对别人不见得有多大的影响,而某些机关的错误就会影响多人了,比如说交通事故认定部门的错误就会导致受害人无法......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不出庭怎么办?1、被告拒绝出庭的话法庭可以缺席审判,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


·贷款买房首付要给多少
      有的人想要通过贷款方式买房,那么就需要自己实际支付购房首付款,剩余的房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但了解的贷款买房的首付比例可能不太一样,那到......


·约定起诉方管辖有没有效力
      合同约定可以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是有效的。因为合同违约的一般情况下只有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就可以按照管辖约定在自己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资源履行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资源履行的时效规定是什么?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资源履行的时效规定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计算如何规定的?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计算如何规定的?国家以转让或者租赁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揽外商,是利用外资投资方式发展当地经济的重要举措。很多人不知道......


·怎样可以避免混淆隐私权和名誉权?
      怎样可以避免混淆隐私权和名誉权?一、怎样可以避免混淆隐私权和名誉权?了解两者的区别就可以避免混淆隐私权和名誉权了,具体的区别如下:1、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