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仲裁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仲裁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二、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怎么确定?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劳动者被辞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特别是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认定上,应当根据实际的工作年限来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借款人到期不还钱该怎么办
      借款人到期不还钱该怎么办违约的情形在任何合同中都有可能出现,借款合同中也不例外,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到期不还钱以及不按约定还利息都属于违约,那......


·无购买工伤保险自己应该怎么办
      一,无购买工伤保险自己应该怎么办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去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请求裁定用人......


·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实践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时候,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即假冒专利罪,此时就要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含三代吗
      您都知道亲戚是什么意思,亲戚的远近要靠血缘关系来定,那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含三代吗?您是否了解关于旁系血亲的相关知识呢?三代以内的血亲是多远......


·国家规定中什么是马德里商标?
      国家规定中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何时生效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要是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此时可以向监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进行审查之后才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会下发暂予监外执行决......


·借款时利息要如何约定 应该怎么约定借款利息
      我们知道,生活中有人经常借款,但也有人却很少参与借款活动,对于很少借款的人来说,他们可能不知道该怎么约定利息。那在具体的借款活动中,借款时利......


·醉驾的行为只要构成都是需要处罚的;
      醉驾的行为只要构成都是需要处罚的;醉驾不仅要被吊销驾证,还会被判刑,依照规定,醉驾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根据......


·伤认定没有伤残鉴定吗?
      伤认定没有伤残鉴定吗是不是一定要做伤残鉴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医疗治疗后,实际没有影响肢体功能障碍,达不到伤残标准,则可以不用做鉴定,前......


·最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


·不给抚养费算没有抚养孩子吗?
      不给抚养费算没有抚养孩子吗?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