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补充侦查检察院退回怎么处理?


  一、补充侦查检察院退回怎么处理?
  
  
  补充侦查检察院退回可以补充证据,重新移送给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二、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补充侦查在我们国家当时有非常重要方面的规定的,因为很多的案件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所以需要退回公安机关来再次的进行重新的调查,这样保证这个证据非常的充足,这样才能够进行诉讼,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我国法律规定醉驾罚款多少钱?
      一、我国法律规定醉驾罚款多少钱?酒后驾驶: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


·行政拘留复议拘留继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拘留复议拘留继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大多数的民事纠纷到最后都是逃不过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属于一种短时间之内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处罚决定。不......


·潍坊五险一金查询方法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是在公司工作的都对五险一金有所了解。对于五险一金,我们不能只知道缴纳费用而不知道如何查询和使用,合理的利用五险一金可以使我......


·涉及军魂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交警部门查到车主饮酒驾驶的,情况严重的,会对其验血,来判断是
      交警部门查到车主饮酒驾驶的,情况严重的,会对其验血,来判断是否属于醉驾。在最新的刑法修订案中,醉驾不再是普通的交通违章,而是一直犯罪行为,构......


·跨国公司外派人员需要同母公司解除合同吗?
      跨国公司外派人员需要同母公司解除合同吗?一、跨国公司外派人员同母公司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及相关问题1.公司分立,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还是依托......


·一、违反买卖不破租赁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买卖不破租赁需承担的赔偿责任?(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2)交付......


·笔迹鉴定必须本人亲自申请吗?
      笔迹鉴定必须本人亲自申请吗?笔迹鉴定并不一定要本人亲自申请,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办理,笔迹鉴定是文书司法鉴定类型之一,是指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


·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有哪些?
      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有哪些?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措施有哪些?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措施有哪些?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措施有利用法律来进行民事赔偿和刑事方面的处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为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常常需要征收土地来进行其他的建设。然而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一般都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