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哪些行为会构成聚众淫乱罪?

哪些行为会构成聚众淫乱罪?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恶性结果发生。二、聚众和淫乱的具体解释聚众,是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淫乱,主要是违反道德规范的性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激、兴奋、满足性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淫、口淫、鸡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激或满足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聚众淫乱的具体情况就是上述这些,对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定情况,可以基于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判决,特别是必须存在上述行为的,才可以认定犯罪,如果不构成上述条件的,那么是不可以定罪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无偿合同抗辩权如何行使?
      无偿合同抗辩权如何行使?现实中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双方各自负有义务,而有些合同则比较特殊,合同中承担义务的只有一方,另一方享受权利,像赠......


·先行缴纳社保后可向单位追偿吗?
      先行缴纳社保后可向单位追偿吗如果是单位欠费,而你本人补缴上了,当然可以。否则,不可以。 单位有义务,当然个人的义务也有两个方面,一是缴费义务......


·如果公司法人去世劳动合同还有效力么?
      职工在入职工作之前,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签名确认时要在甲方或乙方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另一方一般为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同时,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货币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公司法货币出资的规定是什么?现金出资又称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货币出资较为简便,有助于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货币资......


·仲裁委的裁决能超出仲裁请求吗?
      仲裁委的裁决能超出仲裁请求吗一、仲裁委的裁决能超出仲裁请求吗?仲裁委的裁决不能超出仲裁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


·5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长
      5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长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个试用期可约定,也可不约定。若需要约定的......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申请工伤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认定工伤决定书;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


·劳动合同日期格式一般是怎么写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的
      劳动合同日期格式一般是怎么写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和后面签订合同的时间可能是一致,也可以不一致。这取决于合同是何时签订的。建立劳动关系......


·一、以孩子名义起诉抚养费是否可以?
      一、以孩子名义起诉抚养费是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要抚养费好要的,起诉孩子抚养费的法律程序主要是: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


·在我国杭州网贷被骗怎么办?
      其实当我国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之下金融行业呈现出如今繁荣的发展是一个必然的结果的,在传统银行贷款的特别严格的条件限制之下,网络贷款正好是也......


·驾照被暂扣属无证驾驶吗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开车属于无证驾驶,被查到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6分。具体规定是: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