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该得到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1、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2、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3、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
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从上可以看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因为没有生效的合同在还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是可以解除的。若是已经生效的合同,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不然单方解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就是说会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以上就是我们进行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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