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集资罪举报途径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罪举报途径有哪些?
  
  
  非法集资罪举报的途径有一是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报案。
  
  
  二是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例如涉及银行业的可以向银监局反映,涉及证券行业的可以向证监局反映,涉及保险的可以向保监局反映,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向省金融办或省工商局反映等。
  
  
  三是向“防控经济违法犯罪宣传平台”举报。
  
  
  如今,百姓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成为常态,那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有何特点及手段?据了解,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地域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养老、科技开发等传统行业领域案件多发;以担保公司、理财公司、投资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形式开展活动,按发展“业绩”提成,呈现与传销相融合的趋势;更加组织化、系统化、公开化,以合法形式作掩护,利用主流媒体大肆宣传。其主要手法包括:利用民间借贷以及传统金融工具形式,如非法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通过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委托生产或开发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以收取定金、股金等向社会公众集资。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对于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的介绍您应该对于这方面的知识都有所一定的了解,以及这方面的集资手段是违法的,所以我们能够通过一系列的手段进行举报,您一定要做个守法的公民,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对这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
  
  
  1、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是一种欺骗广大百姓的行为,在罪行上罪不可赦,尚未列举了三种非法集资罪举报途径,如果身边有人在非法集资,可以依据如上三种行径进行报案避免无辜群众受害。在遇到伤害自己利益的事情时,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不受伤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退社保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退社保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退社保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带上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去社保局办理即可。......


·一、劳动合同司法鉴定需要多少钱?
      一、劳动合同司法鉴定需要多少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9年9月1日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现在继续执行,现在还没有见到新的标准出台......


·多处残疾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是什么?
      多处残疾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是什么?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受害人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


·工地劳动意外死亡赔偿多少?
      工地劳动意外死亡赔偿多少?工作时受了伤,需要有人替劳动者买单,毕竟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时候受伤的。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是很危险的,......


·一、在我国如何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一、在我国如何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


·不知情犯罪未遂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吗?
      一、不知情犯罪未遂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吗?不知情犯罪未遂不会被判处刑事处罚,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


·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一、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接受股权质押需要赔偿(一)接受下列股权时1、本行的股权;2、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
      职务犯罪的重要特点就是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而职务又以一定机关为依托,因此工作单位所在地就成为地区管辖的重要参照物,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欠钱不还去哪告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


·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期限一般是多久?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


·出租人能否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首先,应在租赁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欠租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对商户采取停水停电的权利。其次,出租人应提前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将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