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初次醉驾能不吊销驾驶证?

一、初次醉驾能不吊销驾驶证?初次醉驾就需要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者驾驶证直接吊销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将开始实施。修正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相关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实行拘留处罚,因此,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被终生禁驾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生禁驾。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一)饮酒后驾度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知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道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四)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回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五)饮酒后或者答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上就是醉驾行为的处罚结果,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或者因醉驾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其它人员的伤亡。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警察最多能拘留多久时间?
      一、警察最多能拘留多久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


·股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要注意哪些
      股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要注意哪些1、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类。其中,前者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后者的股票无......


·关于过失犯罪几种类型2023
      关于过失犯罪几种类型2023一、关于过失犯罪几种类型(一)疏忽大意的过失1、疏忽大意过失的定义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出租屋转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出租人依法终止合同,被转租人应当怎么办?转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长吗?承租人能提前退租吗?如果提前退租,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出租人?租房期满未签订新......


·注册商标需要的条件?
      注册商标需要的条件有哪些一、注册商标需要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和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


·法律规定看守所批捕后换仓吗?
      一、法律规定看守所批捕后换仓吗?不一定,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况时会换仓:1、新入狱的先在“过渡仓”羁押......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明知他人在实施犯罪的,还提供了帮助的话,那么此时往往会认定为帮助犯。但如果是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话,则此时会单独认定为一罪,......


·职工退休年龄调整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职工退休年龄调整是怎样进行规定的?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第一步,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


·涉外婚姻案件的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


·企业在融资私募股权基金过程中,需要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作为引进私募股权基金而进行融资的企业,应该注意防范的不仅是法律风险。在融资私募股权基金过程中,企业要防止被骗,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和防止签订的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