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案件的送达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依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送达文书可以采取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可以直接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法院提出的送达司法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与我国签订含有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按照条约规定的途径处理。第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涉外送达司法文书往往是没有订立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者未参加《海牙送达公约》的前提下采用的。第三,对有中国国籍的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给送达,该种送达方式只适应于我国法院向身在外国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第四,向其代理人送达,若当事人在我国境内已经委托了代理律师,可以直接向我国境内的受送达人的代理律师送达相关司法文书。第五,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该种送达方式适应的前提条件是对方允许向其境内邮寄送达为前提。第六,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在报刊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合适地点进行公告,通过公告的形式将告知当事人的内容,向当事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另外港澳台虽然是比照涉外程序,但港澳台规定的是3个月,原来没有具体规定时是6个月。
外交送达和使馆送达在程序上不一样,外交送达是通过基层法院然后转最高人员、转外交部,然后再通过当事人所在国认可的国家政府部门甚至是法院转递传票,但对中国公民的送达可以不经过这个程序,是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去领受,也是寄快递。
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根据邮寄送达确认送达,但这一条在实践中法院没有采用,虽然我们也知道在美国、加拿大一些国家允许邮寄送达,但在民事诉讼法里没有具体规定,我国法院一般法官也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但中国人大对邮寄送达持保留意见,中国公民对外国法院的传票是不接受邮寄送达的。
另外,涉外案件所登公告的应是人民日报海外版,需要注意的是,涉港澳台离婚案件还存在有区际送达制度,涉外送达是送往外国的,送到港澳台不叫涉外送达,叫区际送达,体现为几个文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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