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诈骗量刑意见规定是什么?
河南诈骗量刑意见规定是什么?
一、河南诈骗量刑意见规定是什么?
河南诈骗量刑意见规定是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外,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遇到诈骗财物,这种行为需要及时的报警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根据所诈骗得到的金额大小来进行一个不同的量刑。诈骗的数额如果达到较小的程度的话,量刑是比较轻微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河南诈骗量刑意见规定是什么?
河南诈骗量刑意见规定是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外,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遇到诈骗财物,这种行为需要及时的报警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根据所诈骗得到的金额大小来进行一个不同的量刑。诈骗的数额如果达到较小的程度的话,量刑是比较轻微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公司法人转让协议模板有什么内容?
公司法人转让协议模板有什么内容?公司法人转让协议模板,协议应当写明双方经济机构,签订协议时间地点,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转让企业的产权,评估......
·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依据有哪些(1)、《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的规定:第三百零六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
·离婚夫妻该怎么去起诉离婚
不得不说现实中大多数的夫妻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当然这也属于法定的离婚方式,但要想最终解除婚姻关系就要......
·超生被辞退可以获得赔偿吗?
超生被辞退可以获得赔偿吗可以,超生不属于法定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这属于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
·酒后打架涉嫌寻衅滋事案该怎么处罚?
酒后打架涉嫌寻衅滋事案该怎么处罚?(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
·船运输损害如何赔偿
船运输损害如何赔偿我国最常见的运输方式主要有公路运输、海上运输以及航空运输,而海上运输主要就是体现为船运输,但是只要是运输就难免会发生损害,......
·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实际上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公司里面的股东在出资之后会利用一些手段,抽逃出资,将资金用在自己的生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