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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由被告、过错方、败诉方承担的几种情形

律师费由被告、过错方、败诉方承担的几种情形
  
  1、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担维权或解决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告起诉时可以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如果约定的律师费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且提供实际支付凭证,法院应当支持。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制止商标权侵权行为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17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制止著作权侵权行为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26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制止专利权侵权行为时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 )第22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6 、制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时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债权人向保证人实现债权时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制止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 )第18条第1款,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9、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第18条,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10、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第22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第15条,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2017年4月1日)第28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将协议内容同时在法院公告栏、受诉人民法院官网或者其它相应媒体公告,并通知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被告实施了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停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的具体方案;(二)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明确被告应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三)确定环境修复方案、环境修复的实施和监督主体,以及环境修复费用的具体金额、支付对象等;(四)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明确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五)原告请求赔礼道歉的,应明确在有相当影响的媒体上进行书面道歉;(六)确定被告承担的检验、鉴定费用,原告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11、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14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12、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情形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13、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存在过错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第15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14.发生纠纷进行仲裁时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52条第2项,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版)》第52条第4项,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版)》第61条,仲裁庭有权决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补偿守约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第74条第3项,第4项:“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公证费等)”。“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仲裁庭应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予以裁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具体金额且有律师代理的,从其约定,但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实际支出的律师服务费,支持的额度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1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维权时(限上海地区)
  
  法律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14、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16、劳动者劳动争议维权时(限深圳地区)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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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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