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何收养弃婴,程序是怎样的

如何收养弃婴,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收养人先审视自己是否符合弃婴收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
  
  7、《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其次,收养人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
  
  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再次,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最后,审核时限
  
  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办理完毕。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


·皮肤伤害有司法鉴定么
      当我们遇到意外情况的时候,如果没有保护好自己就容易出现身体受到损伤的情况,虽然说后续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理赔,但可能我们对此结果并不满意,其中......


·刑事诉讼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一些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这......


·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


·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
      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有单位盖章证明的,或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


·一般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般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是怎么处罚的一、一般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是怎么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有什么?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有什么?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经债务人同意吗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经债务人同意吗一、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经债务人同意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


·一、醉驾交强险民事赔偿部分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一、醉驾交强险民事赔偿部分保险公司是否担责?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


·法人股东和私人股东的区别有哪些
      法人股东和私人股东的区别有哪些?1、所表示的形式不同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2、权利不同自然人股......


·保险诈骗罪既遂怎么定罪处罚?
      保险诈骗罪既遂怎么定罪处罚?保险诈骗罪既遂的定罪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