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未申报债权而被驳回起诉怎么办?

未申报债权而被驳回起诉怎么办?
  
  一、未申报债权而被驳回起诉怎么办
  
  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申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进行。债权人逾期无正当理由申报债权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债权,将得不到任何清偿。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单独提起诉讼的,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经审理查明为逾期未申报债权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于破产企业未提交该债权人名单,法院未能通知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则该债权人应当在法院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如果在该公告期内债权人仍未申报债权,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情况的,视为其放弃了债权。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债权而是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去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逾期申报的后果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第56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第92条):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刑事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怎么量刑处罚?
      刑事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怎么量刑处罚?一、刑事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怎么量刑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能否抗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能否抗诉?可以提请抗诉,检察机关需要审核,认为案件有问题,能受理抗诉的。离婚律师代写协议多少钱?律师费的收取标准......


·如果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如果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如果夫妻双方决定离婚,那么势必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判决问题,在我国,为了使得孩子更好的发展,通常会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父母......


·故意伤害加重情节都有哪些
      故意伤害加重情节都有哪些有两种加重情节: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


·律师打官司由谁取证起
      民事纠纷是谁主张谁举证,刑事案件有检察院举证只能被告人有罪,劳动仲裁举证责任有用人单位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解释》第九十......


·醉驾自首情节能判缓刑吗
      醉驾是否可以判缓刑,要看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有可能缓刑;否则,不能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工伤鉴定后工伤复发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在工作中,往往会因为一些不起眼的小事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最让人担心的是工伤复发的风险。而很多人仍然对于工伤申请等的相关规定都不太清楚。那么,......


·刑法中怎么构成故意伤害
      刑法中怎么构成故意伤害一、刑法中怎么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怎样才是故意伤害罪,需要从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间接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吗?
      间接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吗?一、间接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吗?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


·土地使用权管辖部门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管辖部门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是土地经营权的权属发生纠纷,管辖部门为国土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


·司法鉴定受理条件是什么?
      国家为了能够尽可能的保证我国的司法公平,针对我国的司法工作做出了一些程序的改变。司法鉴定程序就是我国对司法工作的革新,我们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