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一、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1、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如实作证
  
  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2、陈述权
  
  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3、控告权
  
  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
  
  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谤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5、要求保密权
  
  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6、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针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规定又有所不同。
  
  (1)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同时对于耽误工作的,又有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出庭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于刑事案件的证人来说,司法机关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保护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开销,一般是由案件的败诉方支付,或者是由国家财政补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笔迹鉴定机构和程序是什么?
      笔迹鉴定机构和程序是什么?一、笔迹鉴定机构和程序是什么?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


·当事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怎么写
      一,当事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怎么写通常情况下,发生工伤后,员工应该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伤情较轻,可以自行处理的,员工也可以放弃。在员工放弃工......


·抢夺罪入罪数额最少是多少
      抢夺罪入罪数额最少是多少五百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


·新婚姻法房产继承人继承规定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房产纠纷是非常多的,并不是说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一定可以继承一方的财产和房产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决定......


·一、和小三生了孩子是犯重婚罪吗?
      一、和小三生了孩子是犯重婚罪吗?和小三生了孩子不是犯重婚罪,因为构成重婚罪,在我们国家仅仅是和小三再次的登记结婚,或者是和小三以夫妻的关系再次......


·三无老人生活费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虽然社会上的财物不断的累积,人们的生活是越来越好,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着三无老人的,不过我国对于这类人进行了一系......


·著作权和署名权的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和署名权的规定是什么?一、著作权和署名权的规定是什么?著作权和署名权的规定是这明显是属于著作权当中的一种人身方面的权利,著作权人署名......


·他项权证到哪里办理?房产证、他项权的含义是什么?
      他项权证到哪里办理?房产证、他项权的含义是什么?房产的他项权是其他人对房产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是指抵押权。他项权证由相关部门颁发,权利人收执。房......


·备案的房子可以更名吗?
      备案的房子可以更名吗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


·二手房过户后漏水责任谁担?
      二手房过户后漏水责任谁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房屋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的责任;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失败怎么办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失败怎么办工伤不能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