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管辖权异议法庭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法庭的处理程序是什么?管辖权异议法庭的处理程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三、管辖权主体有哪些?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以上就是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必须在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对相关案件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在案件的审理后期,发现不具备管辖权的,就需要按照移送管辖的相关条件来进行移送处理,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审查后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银行卡身份证弄丢了怎么补办
      一、银行卡身份证弄丢了怎么补办?一)银行卡补办的流程①可先进行电话口头挂失,保证账户资金安全。②随后到银行营业厅,填写挂失申请书。③......


·一、经济补偿金需要扣除社保么?
      一、经济补偿金需要扣除社保么?不需要,两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


·交通事故似乎每天都有发生,因为人们对交通规则的轻视,对法律法
      交通事故似乎每天都有发生,因为人们对交通规则的轻视,对法律法规的漠然,导致经常会有交通事故发生,并且,也总是有很多无辜生命丧失,严重的扰乱了......


·劳动关系诉讼和劳动关系仲裁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法律对其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争议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问......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该怎么办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之后,需要在受理之日开始的60日内作出相应的认定结果,同时还需要将认定决定书送达给相关人员,包括受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职工所......


·无利息的借款是无偿合同吗?
      无利息的借款是无偿合同吗?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借款合同,是有偿(有息或附加利益)或无偿,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只要是双......


·新刑诉法一审审限是多久
      一审作为案件的第一次判决,它的判决影响着后续是否需要提起二审等多项事情,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肯定是希望越快越好,但是法院也是有一定的压力的。那......


·河南社保补缴新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河南社保补缴新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一)、什么人具备补缴条件?补缴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


·工商局股东会决议注销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工商局股东会决议注销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工商局股东会决议注销需要注意的要点有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参会股东等常规决议内容;2、写清楚注销的原因(......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人数多如何告知?
      一、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人数多如何告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人数多依法三日内必告知,但是这个告知也不是说拿到案卷后第一时间翻到电话号就开打,先......


·认定为累犯应该如何处罚
      刑罚具有惩罚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功能。和谐社会需要人民群众自觉知法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那些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员,就应该充分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