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移送管辖后还能提起异议么?

移送管辖后还能提起异议么?移送管辖后不能提起异议,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管辖权移送之前向司法机关作出说明,并申请重新认定,司法机关应当作为明确认定,如果仍然决定移送管辖权的,则当事人需要遵守司法机关作出的决议。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二、管辖权移送的相关情况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5、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管辖权移送不符合法律适用规定的,或者对管辖权移送有其它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在管辖权移送之前作出说明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但司法机关作出管辖权移送的决定之后,被告应当遵守司法机关作出的决议,并执行相关条款。现实生活当中管辖权问题,很多情况之下的话,都会导致一些判决在程序当中违法,所以在此之前必须做出明确的说明,否则的话,如果事后关于一线管辖都已经做出了相当的认定,当事人还是不满意的话,是不能够提出一定的异议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农村土地使用权建房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建房有哪些规定在我国农村,如果想要建造房屋,住宅,首先要申请土地使用权,然后在土地上进行宅基地的建设。国家也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建......


·虚构劳动关系骗保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


·侵权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多长?
      新技术的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申请后受国家专利保护法保护。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多长?专利纠纷的时效期限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悉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


·一房金多卖是否涉嫌欺诈?
      一房多卖是否涉嫌欺诈?一房多卖涉嫌欺诈,该行为就是将一套房产卖与多个购买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诈的嫌疑外,还具有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极为相似的......


·合伙开工程公司注意事项是什么?
      合伙开工程公司注意事项是什么一、合伙开工程公司注意事项是什么1、确定公司合伙人出资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成立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非......


·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一、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


·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
      一些大型公司人浮于事,一些公司高管无法胜任相关职位,于是公司董事会对其解除职务。这里可能很多人会问,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如......


·一、对于人伤交通事故扣车吗?
      一、对于人伤交通事故扣车吗?只要发生了事故就会进行扣车的;如果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会在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


·开发区征地补偿石家庄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土地补偿在城市以及农村地区都是有经常出现的情形,国家在建设一些公益的项目,需要占用非常多的土地,但是这些土地已经合法的被他人占有使用了,但是......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刑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采取了极端的手段,如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等。对于非法供应血液制品,很有可能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伤害,或者使......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关系补偿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关系补偿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如不按规定补偿劳动仲裁时双倍补偿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