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怎么做无罪辩护

生命永远都是宝贵的,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应该被尊重。但是如果您一宗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究竟应该如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呢?下面,的小伙伴帮您介绍几点有关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的要点。
  一、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作无罪辩护
  1、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作无罪辩护。
  2、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进行无罪辩护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客观要求的诉讼原则。
  3、从“程序违法”进行无罪辩护。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由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有不同档,所以必须认真考虑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对于较轻的情节,可以尽力争取量刑的从轻处理。
  二、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进行无罪辩护
  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客观要求的诉讼原则。
  新的《刑事诉讼法》 引入罪疑从无原则,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体系,即完整的证据链条。若证据不能形成体系,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从“程序违法”进行无罪辩护
  程序辩护是比较新的辩护方法。通过分析和指证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该思路来源于西方的“毒树之果”理论。
  《刑事诉讼法》第52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回避规定、违法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看,对非法证据是一律排除的。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样的规定可以让辩护律师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进行辩护。动摇定罪的根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言以概之,作为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的您,首先应该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做一个全面细致的调查,认为符合无罪条件的可以考虑为他做无罪辩护。然后您可以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入手,或从程序违法入手来进行无罪辩护。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注册资本代办费用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注册资本代办费用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注册资本代办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当事人当面和代办公司协商确定的。一般代办公司的流程是:1、根据客户的前期咨......


·离婚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夫妻离婚要是双方都想要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可能就会有一场争夺。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无法协商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就只能通过法院来判决。那么对于当事......


·民法总则规定居住住所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居住住所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民法就是有关我们日常生活中息息相关有关的法律。我们了......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


·打架公安局怎么处理?流程是什么?
      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对于我们生活当中发生的基本上一切问题都是可以用我们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解决的。生活中其实很容易出现打架的现象,对于......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


·前车肇事逃逸后车逃逸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前车肇事逃逸后车逃逸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前车肇事逃逸后车逃逸的处理方式是将会按照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进行民事赔偿,构成交通肇事罪还需要加重进行......


·关于营业执照应该我国公民都不陌生,而且在营业执照当中肯定是需
      关于营业执照应该我国公民都不陌生,而且在营业执照当中肯定是需要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因此有一部分人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肯定是比较关心......


·对方抢注商标提出无效是否可以
      一、对方抢注商标提出无效是否可以?可以的。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


·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是什么?
      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是什么?一、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是什么?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是存在《民法典》规定的,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


·龙口检察院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龙口检察院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现在不仅政府部门要进行信息公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构也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将有关案件的情况及时对外公布。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