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夫妻之间的债务怎么算?

夫妻之间的债务怎么算?
  
  一、夫妻之间的债务怎么算?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二、哪些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就好比共同财产一样,双方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所以在享有均等分割财产的权利的同时,夫妻双方应该对外所负的共同债务,均等的清偿,但是如果一方存在不是为了家庭生活而产生的个人债务,自己承担。
  
  离婚的过程当中,大多数的人是会争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遵循的是平均分配的原则,但实际上也有很多的人员存在大量的债务,此时需要进行分配。夫妻共同债务也是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承担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水利工程对于国家使用水资源跟维持自然环境能够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虽然水利工程在修建的过程当中要使......


·分居有何法律规定,分居有哪些条件?
      分居,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分开居住。我国法律也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除了这个规定,你知道我国关于分居还有哪些规定吗......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罚没款怎么交?
      医患纠纷委员会对医院有强制力吗?医患纠纷委员会对医院有强制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


·商标使用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商标使用中要注意哪些问题一、商标使用中要注意哪些问题(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二)商......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需要什么条件简单来说非京籍户口的外地人要在北京购买70年产权的房子,首先要满足连续5年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社保缴满5年是指自买房......


·扶绥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扶绥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为切实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


·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时效怎么中止
      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时效怎么中止?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具体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一、买卖不破租赁当事人约定排除是否有效?
      一、买卖不破租赁当事人约定排除是否有效?买卖不破租赁当事人约定排除是有效的,在租赁期发生使用权变动的,原有的租赁合同即消灭或者解除。以往对各......


·离婚后不拿抚养费过后又来要怎么办?
      离婚后不拿抚养费过后又来要怎么办?在我国离婚之后,抚养费用他是需要进行支付的,不拿抚养费用过后来要抚养费,有那么多人还是需要支付,只不过这种......


·签订合伙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合伙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首先,现在的经济形式允许合伙经营,其实这也是对于市场的进一步的提升,也是对于市场的客户的消费能力的一种提升,这种大......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也比较多,如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分子既贪污国家财产,又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