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房产赠与公证必须双方都到场吗 ?

房产赠与公证必须双方都到场吗
  
  ?一、房产赠与公证必须双方都到场吗
  
  赠与协议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还有义务要履行的。比如说,老人把房子赠与给子女,然后子女要对老人有赡养义务,所以赠与协议赠与人和受赠人都必须同时到场。
  
  二、房产赠与公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2、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三、赠与公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工作工资太少做不下去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工作工资太少做不下去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有些公司为了尽量减轻财务负担,招聘员工时将薪金定的很低,但仍有些急需工作的人会参加。不过,一旦加......


·如果开车撞死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开车撞死了人,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法规,从而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使人......


·在我国个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吗?
      在我国个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吗?当事人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起诉状之后,......


·结婚一定要给彩礼的吗?
      一、登记结婚一定要给彩礼的吗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


·房地产开发商若需要修建商品房来销售的话,在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之
      房地产开发商若需要修建商品房来销售的话,在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之后还不够,此时修建好了房屋的同时还要取得开放无证,这样才具有销售商品房的资质。那......


·不授予专利权对象都?
      不授予专利权对象都有哪些一、不授予专利权对象都有哪些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


·在诉讼过程中刑诉法警需要回避吗?
      在诉讼过程中刑诉法警需要回避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公司债券包括普通债券还有什么债券
      公司债券包括普通债券还有什么债券一、按是否记名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


·公司辞退员工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公司辞退员工员工不同意怎么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施具体诊疗行为时因没有充分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而引起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


·一、未成年人可以遗嘱继承吗?
      一、未成年人可以遗嘱继承吗?未成年人可以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配偶(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