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何进行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如何进行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招标投标活动越来越多,为了满足不同的用户需求,电子招投标这种新型的招标投标方式出现了,但是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电子招投标流程,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如何进行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电子招投标就像一种在互联网上现场“竞价”,投标者在招投标期间可以无限次投标。这个原则与标准的纸面投标是完全一样的,只是运作方式不同。电子招投标过程如下:.
  
  1、 一旦投标供应商具有预先资格并通过初审,他们会收到一份简短的ITT,通知他们下一次的招投标范围以及截止日期。
  
  2.投标人被简要介绍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的性质,特别是电子招投标将会怎样进行。一旦发布标书文件(通常为活动开始之前两周),投标者获得电子招投标活动的时间和登录的详细信息以及一些准备时间。
  
  3.电子招投标活动可能只持续几个小时。投标者得到他们个人的登录信息(URL地址和密码),在活动中他们可以同时出价。
  
  4. 互联网技术允许投标人看到所有其他人提交的价格,但是隐藏了个人信息从而使每一个投标人保持匿名状态。
  
  5.电子招投标被称作反向拍卖,是因为投标人出价随时间反而降低。投标人可以观看其他的出价,从而知道他们的出价不是最低的。
  
  6.一旦招投标活动结束,密码和电子招投标的网站就会关闭,出价会被仔细检查来确保一致性。
  
  7.和书面招投标一样,也有一段标后谈判PTN 的时间来阐明突出的问题并统一合同授予。
  
  一般说来,电子招投标的竞争性,特别是其他报价的偶名都使他比书面招投标得到更低的价格。整个过程更快更有效管理。前期准备时间长于投标时间,总体持续的时间短。
  
  二、电子招投标的法律责任
  
  由于电子招投标的实质是招标投标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1、停止运营。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2、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3、责令改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电子招投标的相关知识,首先电子招投标的流程有7个,其次是电子招投标的法律责任,为您整理了四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或者登陆网站获得详细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漯河小孩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漯河小孩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


·兄弟姐妹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权吗
      兄弟姐妹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权吗有的。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协议离婚反悔合法吗?
      协议离婚反悔合法吗已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领取离婚证前,离婚协议未生效,随时可以反悔。2、领取离婚证以后,能不能反......


·员工工资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作中,大多数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工资,什么情况下会涨工资,哪些情况又会扣工资,这些都在员工工资制度中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大多数人对这个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期多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期多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


·不法分子蹲点属于犯罪预备吗?
      蹲点属于犯罪预备吗?蹲点属于犯罪准备阶段,为接下来的犯罪做工作,属于犯罪预备。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是什么
      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一些比较淫乱的视频或者是网站,本身就是人的精神鸦片,作为成年人来讲都有可能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更不用说是未成年人,未成......


·我国的土地使用年限怎么算
      我国的土地使用年限怎么算土地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近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革命战争,其实都是为了划地盘,圈土地汲取政治资本。土地不......


·什么情况算是医疗事故
      什么情况算是医疗事故一、什么情况算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民法典》、《医疗事故处......


·住房土地使用证用途可以更改吗?
      住房土地使用证用途可以更改吗?一、政策规定(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


·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区别有哪些?
      在社会中,中国的法律是充分尊重公民的所有权利的,因而出现各种各样的公民的权利,比如说抗辩权与形成权。这两中权利是在债务纠纷中存在的,当我们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