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二、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事故纠纷无非就是关于财产方面的赔偿,或者说是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所发生的一系列纠纷,一旦进行确定伤残等级之后就可以要求责任人员承担相关赔偿的则是比如说护理费用应当是按照护理人员的人数和护理收入确定。
总结:一、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私募股权投资的优缺点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的优缺点有哪些?私募股权投资的优缺点有哪些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缺点私募股权投资不仅能给企业带来所需资金,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成功的管理经验、先进的管理技术、优质的产品原料、......
·工伤鉴定期间辞职了是否有影响?
工伤鉴定期间离职对个人的各方面的情况肯定是会有影响的,但工伤鉴定期间辞职了具体会对离职个人有什么样的影响呢?首先是关于鉴定手续的问题,在鉴定需要出具的资料证明里很多都是会需要公司方......
·拖欠抚养费如何起诉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拖欠抚养费如何起诉?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
·一、湖北省工伤认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湖北省工伤认定流程是怎么样的?不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进行赔偿的,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新农村建设,拆掉老房统一建设村居,补偿怎么给才合理?
一、新农村建设,拆掉老房统一建设村居,补偿怎么给才合理? 目前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拆除农村的老房子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 1、新农村建设占地,需要拆除老房; 2、农村无人居住的空闲......
·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手续?
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手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程序主要如下: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 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
一、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