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规定包括哪些?

您都知道,我国对于吸毒行为是严厉进行打击的。吸毒人员通常会对吸毒上瘾。我国对于吸毒上瘾也是有着一套认定办法的。但是实际上很多人并不知道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规定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第十四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第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第十八条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第十九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崔清新、邹伟)公安部、卫生部日前发布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
  
  办法共二十四条,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对吸毒成瘾的定义、吸毒成瘾的认定、承担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及承担认定工作的医师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其中,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是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是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是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同时规定,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根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办法要求,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在这里我们给您介绍了一下,公安部以及卫生部发布的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认定办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主要是由专业的医疗机构,通过人体的一些生理特征来进行确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检察院退侦是好是坏事?
      一、检察院退侦是好是坏事?检察院退侦一般是好事,一般只有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才会退侦。检察院退侦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


·租用公司股东个人车辆需不需要签协议?
      一、租用公司股东个人车辆需不需要签协议?租用公司股东个人车辆需要签协议。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租用股东的车辆使用,或者股东租用公司有空闲......


·在超市偷东西报警后怎样处罚?
      去超市购物自然是要根据标明的价格付款,但有的人去超市却是去偷东西。而由于超市都安装有监控,因此也就很容易被发现,从而会选择报警处理。那一般行......


·一、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


·二次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二次司法鉴定是对一次司法鉴定结果进行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于一次司法鉴定过程中提供新的鉴定材料或者对一次司法鉴定不服,可以依法进行申请......


·女方出轨离婚两个孩子归谁
      女方出轨离婚两个孩子归谁出轨,一般无过错方更有利,但是如果没有经济条件,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好处的,还是会将孩子判给出轨的一方。(一)子女利......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依据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异地处理违章是怎样处理的?
      异地处理违章是怎样处理的?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一不注意就出现交通违章的行为,如果违章在当地一般都比较容易解决,也不会有太多麻烦,但是如果我们......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2、本合同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3、......


·河南修路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河南修路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河南修路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多久?一、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2、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