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抚养到多大呢?
一、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抚养到多大?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按照月收入的20到30%支付抚养费。应该给到孩子独立生活或者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
二、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当前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面,也可采取先给子女抚养费,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以保障子女利益优先实现。有人建议子女抚养费实行先行给付,或由法院公告督促给付。子女抚养费执行难问题可采用在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办法,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扣。
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在父母双方离婚之后,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需要在孩子成年前支付其的抚养费,这也就回答了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抚养到多大这个问题。根据权利与义务向对应的规则,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探视孩子,若另一方阻拦,可以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肇事逃逸怎么逃脱处罚?
肇事逃逸怎么逃脱处罚?肇事逃逸是逃脱不了行政或者是刑事处罚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
·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如何应付办案人员讯问?
如何应付办案人员讯问?一、先咨询律师。对于因为涉及某个案件有可能被传唤、讯问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找到你之前,强烈建议先到律师事务所,请专业律......
·收养孩子要哪些条件
收养孩子要哪些条件在收养孩子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其中对收养人的条件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不符合规定条......
·侵犯名誉权有哪两种方式?
侵犯名誉权有哪两种方式?(一)侮辱侮辱是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吗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吗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湖北省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湖北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
·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定罪的标准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对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理,对贩卖毒品罪的定罪要求同样如此......
·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有哪些?
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有哪些?个人在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时会想到向他人或者银行借款,企业不足会采取向社会发行股票等方式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难题......
·醉驾的证据包括哪些?
醉驾的证据包括哪些?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
·什么是刑法上的受贿罪 受贿罪怎么判刑
受贿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惩处也是非常严厉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的最终判决结果是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