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说现在找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劳动关系肯定也不能建立在损害自己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劳动关系,宁愿不要,并且自己还要学会维权。我们就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件事情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当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明确规定,除此以外,其他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主要有这几种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员工在工作期间严重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同时又和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在没有赔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防卫过当的界限是在哪里
      要是在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过程中,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则此时很容易就演变为防卫过当。虽然正当防卫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要是......


·离婚协议孩子归女方抚养费是怎样构成的
      离婚协议孩子归女方抚养费是怎样构成的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


·婴儿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婴儿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


·我们国家对童工是有保护措施的这一点大家都知道,任何的单位都不
      我们国家对童工是有保护措施的这一点您都知道,任何的单位都不得违法雇佣童工从事劳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很多单位对于应聘人员的年龄把控......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定金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定金合同是诺成合同吗?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


·行政拘留还提前通知家属吗?
      打架斗殴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如果构不成犯罪的话,当事人通常会被处理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行政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到期后如果没有特殊情......


·对于离婚被告缺席怎么处理?
      对于离婚被告缺席怎么处理?一、对于离婚被告缺席怎么处理?起诉离婚,对方无故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进行判决。判决后,进行公告,公告到期后......


·老人阻碍法院强制执法怎么办
      按照《民事诉讼》规定先礼貌规劝,如果再三确认,不服规劝,将其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拘留。行政诉讼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


·疫情公务员在家办公有工资吗
      疫情公务员在家办公有工资吗?疫情期间公务员在家办公有工资的,在家办公也属于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可以打卡考勤、分配任务和指标,使用原有的绩效考核制......


·一、交通事故又是工伤的赔偿怎么认定?
      一、交通事故又是工伤的赔偿怎么认定?既是工伤又是交通事故,两者都可以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


·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项目
      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项目(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