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可否继续申诉?

当我们遇到刑事案件后,如果犯罪嫌疑的家属不服生效的审判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这是申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而当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时能不能继续提出申诉呢?接下来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可否继续申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当申诉被驳回后,可以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到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刑事案件申诉条件
  
  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 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4、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来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6、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7、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8、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果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9、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所以,如果刑事案件的申诉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申诉将会被人民法院驳回。
  
  在刑事案件申诉前一定要具体了解申诉条件,以免申诉被驳回,但因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很多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他们将为您作出更加详细专业的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有哪些(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


·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管负责
      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管负责,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般来说监护权是固定的。但是如果出现法定监护人去世或者有特殊情况不适合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个条例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益。大大地减少了压迫和剥削劳动者的情况的发......


·股东是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吗
      股东是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吗一、股东是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吗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


·合同法第62条内容具体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62条内容具体是怎样的《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


·逮捕与拘留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范文如何书写?
      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范文如何书写?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农业合作社的作用有哪些?
      农业合作社在国民经济的发展时期,对经济生产的恢复起到了不可抹灭的作用。到现代,仍然对增加农村人口的收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些只是对农业合......


·刑法酌定量刑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酌定量刑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刑法酌定量刑法律规定是什么?刑法酌定量刑法律规定是存在着以下几种,酌定量刑情节。1、犯罪的手段。2、犯罪......


·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有哪些
      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有哪些一、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有哪些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


·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原则有哪些
      一、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原则有哪些?1、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原则;2、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