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工伤伤残鉴定以后的后期医疗费谁来负责?

工伤伤残鉴定完毕后,理论上来说,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肯定是重要的关于工伤的依据都已经准备齐全了,包括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书。不过有很多劳动者在进行完工伤鉴定以后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是,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后期的医疗费谁来负责?因为既然要进行工伤鉴定,肯定是工伤影响了劳动能力,并且可能后期还需要长期治疗的。
  
  一、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后期的医疗费谁来负责?
  
  1、伤残等级鉴定,只是对伤情的一个鉴定,并不影响后续的治疗;
  
  2、伤残等级鉴定后,后续如还发生治疗,则公司仍然有义务支付后续的治疗费。
  
  二、工伤伤残鉴定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综上,受伤的员工在进行完工伤伤残鉴定以后,实际后期的医疗费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所以在工伤鉴定完毕以后的赔偿项目当中,不仅仅包括当前的医疗费,员工本人可以结合医生的建议和自己的实际病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后续的治疗费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去取他项权证有证明吗?
      去取他项权证有证明吗?一、取他项权证有证明吗?有证明,他项权证是有关部门在认定核实你把房子抵押出去后发给你个人的一个证书,需要银行的工作人......


·股票交易税费是多少标准?
      股票交易税费是多少标准?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股票交易税费是多少标准?股票交易税费的计算应当按照我国证券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是什么?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房价在日益增长,带来的后果就是很多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房价在日益增长,带来的后果就是很多人买不起房,房屋是住人或存放东西的建筑物。房屋是家庭的基体,房屋就是人类生存的寄托......


·故意伤害致死判死刑例可以适用于缓刑吗?
      故意伤害致死判死刑例可以适用于缓刑吗?故意伤害致死判死刑案件,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适用于两年缓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


·离婚后前夫欠债法院会冻结我的财产吗?
      离婚后前夫欠债法院会冻结我的财产吗如果前夫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就仍然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法院就有可能冻结财产。《民法典》(2021.1.1生效)......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哪些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哪些一、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哪些?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


·城市房屋拆迁的征收程序流程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的征收程序流程有哪些?城市房屋拆迁的征收程序流程有哪些?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


·私企偷税漏税处罚是怎么样的?
      私企偷税漏税处罚是怎么样的?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


·我国目前允许同性进行婚姻登记吗?
      我国目前允许同性进行婚姻登记吗?一、中国同性恋现在可以结婚吗?目前不允许,根据中国民法典,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不包括同性恋。根据我国《民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