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工伤医疗费谁支付,谁承担工伤医疗费?

工伤医疗费谁支付,谁承担工伤医疗费?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人身损害的,经过相应的程序认定确认为工伤后,就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获得一定的赔偿。那么这其中涉及到工伤医疗费的赔偿时,工伤医疗费谁支付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项目:
  
  (1) 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
  
  (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可知,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后,工伤医疗费一般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不然的话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诉讼离婚不想离怎么办 起诉离婚要多久能离
      夫妻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比较多,而此时多半都是因为对方不愿意离婚导致的,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也就只好选择诉讼方式了。但要是诉讼离婚......


·哪些情况下债会发生连带责任
      哪些情况下债会发生连带责任债会发生连带责任,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情......


·试用期过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那么试用期过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单位在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都有哪些呢?就让我们来为......


·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
      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一、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


·在我国关于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人们对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并且土地资源已经随着社会文明化的进程变得越来越少,可是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如果不通过政府......


·一、离婚后申请损害赔偿有哪几种情形?
      一、离婚后申请损害赔偿有哪几种情形?离婚后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1、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相对方具有法......


·持械聚众斗殴致轻微伤如何处罚?
      聚众斗殴由于其严重危害到社会的治安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遭到了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对于聚众斗殴的标准根据人员的伤亡情况的差异所处罚的程度也有所不......


·买卖不破租赁已经缴纳的租金应该怎么办
      买卖不破租赁已经缴纳的租金应该怎么办可以协议解决也可以起诉处理。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存在合法合同、租赁物已经交付或者所有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


·对于租赁房可以作为遗产吗?
      对于租赁房可以作为遗产吗?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房屋后承租人死亡的,租赁权并不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所以是不能继承的,但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


·打架互殴故意伤害怎么处罚
      打架互殴故意伤害怎么处罚1、伤情轻微不构成轻伤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违法治安管理法规,公安机关可酌情予以训诫、罚款甚至治安拘留十五日以内。2......


·工伤医疗期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
      工伤医疗期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