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商标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商标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当公民觉得工商行政机关对自己的作出的决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并且侵犯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您可以通过申请商标行政复议这个途径来获得救济。肯定就有人会问,什么是商标行政复议呢?下面就让我们给您答案。
  一、商标行政复议的概念
  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二、商标行政复议的特征
  商标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1、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3、以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为复议机构。4、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复议审查内容。5、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结果。6、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9日又作了修订,为商标行政复议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三、商标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州天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复议申请书不完备的,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了解了商标行政复议之后,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就可以更好的维权了。您在行政机关侵犯时,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通过正确的救济途径及时维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无期徒刑最低服刑年限一般是多久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


·工资与福利的不同是什么?
      工资与福利的不同是什么?工资就是薪酬,也就是劳动报酬。福利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比如工作餐、工作服、......


·一、离婚之后还要财产分割吗?
      一、离婚之后还要财产分割吗?夫妻离婚之后是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就协议离婚的程序和诉讼离婚的程序
      就协议离婚的程序和诉讼离婚的程序,其实我国都是有明确要求的。而通过对比,自然也能知道诉讼离婚的程序更为复杂一些,这也就导致大多数夫妻在离婚的......


·失去人生自由与中断诉讼时效有关系吗?
      失去人生自由与中断诉讼时效有关系吗?有关系的;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


·肋骨骨折工伤鉴定等级确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骨头是人类身体中比较重要的,很多人喜欢晒太阳,也是为了骨头更加坚硬。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却是十分容易发生骨......


·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如何处理
      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如何处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用包括......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金吗?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金吗?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


·盗窃犯拘留多长时间判刑
      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到判刑一般情况是四个月才能判刑。《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


·一,当事人和德国人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怎样处理
      一,当事人和德国人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怎样处理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一、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一、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