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有关于非法集资最后怎么处理?

非法集资在我们国家是违法的,我们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惩治力度也是相当的大,但是很多人都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最后怎么处理,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如果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资金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非法集资最后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谈了谈自己的看法,我们要在此提醒您,无论再怎么需要资金周转,千万不要做违法的事情,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的话,请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佛山市征地补偿2023年的标准是什么?
      佛山市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是新的一年,相同的,许多的地方也出台了新政策。新政策的体现在方方面面,在征地补偿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改变。那么,居......


·工伤鉴定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作中难免处出现意外事故,事故发生之后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更是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打击,因此工作中的事故给受害者带来......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的房该如何认定
      子女成年结婚的往往都是需要家里父母的经济支持的,主要就是体现在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事情上面。那么要是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买的房,应该怎么进行......


·允许共同借款人 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有哪些?
      允许共同借款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有哪些?一、共同借款人的含义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


·离婚的方式和条件
      离婚的方式和条件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而结束婚姻关系;二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因各种原因无法达成离......


·二手房屋买卖过户程序
      二手房屋买卖过户程序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的依据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的依据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承担,如下: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


·审查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近似商标”
      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先权商标近似,要先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然后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一、知识产权的含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


·夫妻一方在异地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有的人为了生计,在结婚之后就选择了外出打工、挣钱养家,外面的时间都是很精彩的,外出打工的期间就有可能认识其他的人存在出轨情况,而在家里照顾老......


·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有哪些
      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有哪些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有哪些呢?若无法提供......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