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公职人员醉驾怎么保留公职吗

公职人员醉驾怎么保留公职吗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受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就要给予开除处分,那就意味着对于公职人员而言,一旦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保留公职的条件要么是无罪释放,要么是构成犯罪但不判处刑罚,即免除刑事处罚。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受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就要给予开除处分,那就意味着对于公职人员而言,一旦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保留公职的条件要么是无罪释放,要么是构成犯罪但不判处刑罚,即免除刑事处罚。所谓无罪释放具体表现为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以无罪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以无罪为由宣告被告人或上诉人无罪。所谓免除刑事处罚具体表现为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为由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或上诉人情节轻微为由其做出构成犯罪但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现在您都清楚了公职人员醉驾会保留公职的情况了吧。所以还是要再次提醒,不管是不是公职人员,一旦喝醉酒千万不要再选择驾车,可以让朋友代开或者坐出租车。尤其是公职人员更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形象,毕竟生命只有一次,我们要懂得珍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一、开放式基金合同的成立基金合同为格式合同,其条款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拟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怎么确定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社会养老保险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工......


·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当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当中由于一些操作的不当,或者是其他一些原因使自己意外受到伤害的话,那么是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处理的,但是如果想要走工伤保险......


·公司一般入职多久签劳动合同?
      工作与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无论你的职业是白领,老师,建筑工人,或环卫工人等,找到工作后我们必须要做一件事情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是签......


·女方提出离婚女儿她不要现在男方能有哪些权利?
      女方提出离婚女儿她不要现在男方能有哪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


·信用卡诈骗4万判几年?
      不管是因为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如果认定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话,则此时还需要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之后也才会实际追......


·聚众斗殴叫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聚众斗殴叫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组织聚众斗殴的当事人多半都是为了报复别人或者就是单纯的特别幼稚的想要争霸一方,去拉帮结派的叫上自己一群所谓的......


·根据《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
      根据《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仅造......


·一、举报房屋租赁偷税漏税需要什么材料?
      一、举报房屋租赁偷税漏税需要什么材料?1、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


·人员聘用聘请合同模板是什么?
      人员聘用聘请合同模板是什么?日常工作任职时,我们总会签一份人员聘用聘请合同。上面会包含任职人员在工作单位所要服从的要求,工作时长以及工作单......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哪些
      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