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关联企业涉税往来有哪些

关联企业涉税往来有哪些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之间独有的规定来进行,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进行其他商业上的交易往来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那么有关关联企业涉税往来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
  
  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第五条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报送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
  
  第八条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并对照按关联企业构成标准填制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归类、汇总、分析和认定。
  
  第九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第十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年度对上述五种交易类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分别填写以下表项,并由企业签认:
  
  1.《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2.《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表》;
  
  3.《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4.《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5.《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
  
  6.《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7.《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联企业涉税往来的相关资料,关联企业税务往来问题是一个非常值得仔细深入研究到底问题,因为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如果您对这一问题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公司法人变更用假公章谁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变更用假公章谁承担责任公司的法人进行变更的时候,需要提交的资料当中包括公司的相关人员同意并且加盖公章的公司文件,所以有一些人在对公司......


·民事法院立案诉讼时效中断吗
      民事法院立案诉讼时效中断吗一、民事法院立案诉讼时效中断吗?法院立案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怎样才能认定员工加班
      怎样才能认定员工加班1、加班是否为用人单位要求的劳动者如果有考勤卡,上面记录的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但这并不能成为劳动者加班的有效证据,要想......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确认交通事故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那么,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的......


·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标准
      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的发达,城市用地逐渐扩大,许多郊区以及农村都被占用,在占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征收鱼塘,......


·保险理赔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理赔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要看实际情况。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3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保......


·二手房买卖常见的纠纷都有哪些
      实践中,最让购房者烦恼的事就是遇到二手房买卖纠纷问题。那么在实践中,二手房买卖常见的纠纷都有哪些呢?作为二手房的购房者,您一定要知道这些常见......


·协议离婚的应该如何分割财产
      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只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那其实都是需要作出分割处理才行的,否则无论是哪种离婚都是不会准许。那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此时离婚......


·合作方商标侵权中的特定关系人抢注了商标怎么办?
      合作方商标侵权中的特定关系人抢注了商标怎么办?《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


·消费附随义务内容主要是什么?
      消费附随义务内容主要是什么?消费附随义务内容主要是: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通......


·自愿放弃工伤鉴定的协议有效吗?
      自愿放弃工伤鉴定的协议有效吗?无效;无论是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还是工伤保险,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赔偿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