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如何解除?
2001 年11月26日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招用你后一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与法律劳动关系的解除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者离职没有提前用人单位不用承担责任,那么在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很多东西还值得我们去探讨,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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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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