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审终审离婚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大多数案件在判决的时候,我国公民如果对于一审的判决存在争议的话,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此外,我国法律当中还规定有一些特别的案件属于一审终审的范围,所谓的一审终审,就是法院作出判决以后,是不再接受上述的,在离婚诉讼当中也有类似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一审终审离婚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一审终审离婚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我国适用一审终审的有以下几类案件:1、最高院进行的一审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4、法院作出不可上诉的裁定;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对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不能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并且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调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二、离婚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1、因胁迫结婚的 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实,一审终审离婚诉讼类案件仅仅是针对婚姻效力作出的规定,因为在我国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范围,法院在对无效婚姻作出判决以后,是不再接受上诉的。其他普通的离婚诉讼案件是可以上诉的,这也就是说,在一审的时候,如果法院已经在证据、事实清楚的情况之下,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的话,一审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关于打架几个人算团伙?
      关于打架几个人算团伙?您团伙,就是组团打架,这个行为和个人打架来说,情节又严重些,团伙打架就是两个人以上打人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要......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怎样的在刑事案件当中能够都案件的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真实材料,我们一般称之为刑事诉讼证据,当然这仅仅是我们对刑事诉讼证据的......


·我们如何写离婚诉讼书
      我们如何写离婚诉讼书,当夫妻双方离婚意见不一,一个同意一个不同意时:或者虽两人对于离婚意见相同,但对财产分配,儿女抚养权利,债务问题意见不能达......


·子女非亲生离婚补偿是否可以可以
      子女非亲生离婚补偿是否可以可以。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


·胁迫写借条法院如何判?
      胁迫写借条法院如何判?债务人根据欠条还债本没有错,但是如果债务人是在债权人的胁迫下打下的欠条,欠条应当是无效的。对于债务纠纷案件,债权人对债务......


·丈夫是精神病现在能否离婚
      丈夫是精神病现在能否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起诉离婚一方不在家怎么办
      其实,生活中,各家夫妻离婚的原因那都是不一样的,法院所面临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很有可能会遇到一方起诉离婚但是另一方又不在的情况。其实......


·一般他项权证登记费要交吗?
      一般他项权证登记费要交吗?他项权证登记费要交吗办理流程(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破产重整的提起条件有哪些
      破产重整的提起条件有哪些?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形式变化迅速,因此要求破产重整的人群也是逐渐增加。那么具体破产重整的条件有哪些呢?在这里......


·一、房屋网签租赁备案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一、房屋网签租赁备案合同包含哪些内容?房屋网签租赁备案合同包含租赁双方的姓名、房屋所处的地方等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