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随着这些年因酒驾交通事故的增加,我国不断完善了相关法规加大了

随着这些年因酒驾交通事故的增加,我国不断完善了相关法规加大了对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可扣分和罚款,但因酒驾醉驾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可判定为刑事案件。那么2018酒驾醉驾的最新规定的处罚标准到底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跟着小看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喝酒驾驶的司机是有权利进行批评教育和扣除驾驶证,虽然酒驾醉驾的最新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不过每个人都该明白生命只有一次,切记不可喝酒后开车。如果必须要开车可以联系代驾,具体详情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事诉讼的费用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的费用包括哪些?民事诉讼的费用包括哪些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


·公司法人被起诉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法人被起诉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吗一、公司法人被起诉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吗?法人代表,在没有触犯法律特别的规定的前提下,一般不承担任何责......


·结婚三年后离婚财产怎么分
      我们您都知道,在婚姻存续期内的获得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时候您最看重的应该是房子,那么房子如果是婚前购买的应该如何分配呢?下面就......


·现在有许多人在没有结婚之前就生育了孩子却在此时分
      现在有许多人在没有结婚之前就生育了孩子却在此时分手并且认为就可以因此而逃脱了照顾孩子的责任,但其实即使分手也需要对孩子负责并且要为其不履行义......


·个人是否具备司法鉴定委托人资格?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用到司法鉴定手段。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时,一般情况下需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个人是否具备司法鉴定委托人资格......


·被行政拘留是不是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是不是强制措施不是的。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


·民事诉讼法立案时间和受理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立案时间和受理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中的立案时间1、民事诉讼立案时间一般为七日内。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在一些偏远山区,有的人为了娶到媳妇,不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拐卖妇女犯罪活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


·无论是什么?
      无论是什么时候,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来说,房子都是非常重要的,房子是最基本的落脚地,经常会有人觉得每天谈论这些话题很现实很物质,但是这些都是基......


·中国人民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
      中国人民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中国人民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


·拆迁养殖场赔偿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拆迁养殖场赔偿最新规定是怎样的政府拆迁改造的时候,有些时候会征用到企业的工厂,在拆迁的时候,肯定需要对因拆迁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