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侵权行为法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侵权行为法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进行赔偿,要按照不同的情形给予赔偿。如果造成了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那么,侵权行为法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接下来,一起看一看我们怎么说:
  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一)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二)计算标准
  
  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
  1、受害人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例如下列情形适用城镇居民标准:(1)本人虽然没有收入来源,但随其配偶、子女在城镇生活的;(2)随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其父或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3)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2、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3、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4、受害人住所地由农村县市区划调整为城区的,其仍在原住所地务农、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收入,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农民基本相同,适用农村居民标准。
  侵权行为法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方法应按照受害人的经济来源和收入状况来确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赔偿,填补的是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丧失,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这笔财产其不属于遗产范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旅游人身侵害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人身侵害纠纷案例分析一、旅游人身侵害纠纷案案情回顾:2004年6月某日,邹女士夫妻与某旅行社建立旅游合同关系,到蓬莱旅游。某旅行社租用某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如何订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如何订立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有权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收取相应的出让金,这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网络诈骗700元后果是什么?
      网络诈骗700元后果是什么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带来,人们在网络世界的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和生活化。有人通过网络聊天交友,有人通过网络玩游戏,还有人通过......


·民间借贷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起诉程序是怎样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民间借贷的纠纷大部分的人都会选择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实在不能和平解决的话才会选择到法......


·提成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很多用人单位对销售岗位都有提成制度,提成制是用人单位对其业务员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那么,提......


·辞退未满一年月员工怎么赔偿?
      辞退未满一年月员工怎么赔偿?一、辞退未满一年月员工怎么赔偿?可以补偿一个月工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法院要的证明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法院要的证明有哪些?1、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区别是什么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哪些不同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用遗嘱方式指定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由谁来继承,继承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权,而且不......


·患者如何申请医疗事故赔偿
      患者家属在医疗事故当中的激动情绪,除了是因为给患者造成的有些后果已经没有办法挽回了,还有大多数非常不理智的患者家属,在还没有任何的凭证能够证......


·他们把我头打破了可以起诉吗
      他们把我头打破了可以起诉吗一、他们把我头打破了可以起诉吗如果因为无故头被打破了,那么是可以起诉的。受害人被人殴打之后,应当立即报警,警方......


·居间合同取消的问题有哪些?
      居间合同取消的问题有哪些?一、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